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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革命忠烈祠入祀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國民革命陣亡殉職殉難之忠烈軍民,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入祀國民革命
忠烈祠:
一、領導國民革命,創建民國,有特殊勳績者。
二、民國元年以前,參加國民革命各次起義者。
三、民國元年以後,參加討袁、護法等役者。
四、參加東征、北伐、抗戰及其他衛國戰役,建有功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