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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陣(死)亡官兵遺骸安葬及遺物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國軍陣 (死) 亡官兵遺骸安葬 (厝) ,以火化為原則。其有遺言或遺族者
,從其遺言或遺族之意願辦理,各級部隊長或各級軍醫院院長應予以協助
,但因交通或設備有事實上困難時,不在此限。
戰地陣 (死) 亡官兵之遺骸先予火化後送,或就地土葬、水葬。
前兩項人員,如死因須待查證者,應先行冷藏或土葬,至其死因確定後,
由死者原屬之單位,依前兩項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