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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陣(死)亡官兵遺骸安葬及遺物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國軍官兵,有左列原因之一者,不得安葬 (厝) 於軍人公墓或國軍忠靈塔

一、因犯罪判處死刑執行者。
二、因犯罪判刑,在獄中服刑期間死亡者。
三、自裁致死者。但經撫卹有案者,不在此限。
四、有玷軍人榮譽致死者。
前項人員之遺骸有遺族者送交其遺族處理,無遺族者通知原單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