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陣(死)亡官兵遺骸安葬及遺物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艦隊航行中,舉行水葬之艦艇,應駛離編隊行之,葬畢,應定行葬位置,
再入列續航,並將死亡官兵姓名、水葬日期、地點,向海軍總司令部報備
,副知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留守業務署 (以下簡稱聯勤留守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