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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眷區違章建築取締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稱違章建築為建築法適用地區內之國軍眷區,未經國軍眷區主管單
位核准,及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而擅自建造之
建築物。但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合法房屋院內或通道上設置臨時性可移動之遮雨遮陽之棚架,其寬度
不超過二公尺,簷高不超過三公尺者。
二、合法房屋平型屋頂上設置臨時性可移動之非鋼筋混凝土構造,而無牆
壁門窗遮雨遮陽之棚架,其簷高不超過二公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