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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現役軍人戶口查記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應徵、應召或志願服役之官兵及學生,其戶籍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應徵應召或志願入營者,應於入營時由鄉鎮市區公所兵役課於二十日
內列冊通報戶籍地戶政事務所,代為辦理職業變更登記。其國民身分
證由入營所屬單位代為辦理職業變更註記。
二、各軍事學校學生,應於入校後,由其所屬學校在一個月內列冊,分送
其戶籍地縣市政府,轉送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辦理職業變更之登記。
其國民身分證由所屬學校代為辦理「職業」變更註記。
前項人員之戶口查記及各項登記,概依第四條之規定辦理。
軍事學校學生現役名冊格式如附件一。
國民身分證職業變更註記規定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