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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官兵作戰或因公失蹤被俘人員家屬待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失蹤或被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發家屬生活維持費:
一、已歸來,經依法令規定回役、復職、退伍、免職者:自人事命令生效之日起停發。
二、依軍人撫卹條例辦理死亡撫卹者:自發布傷亡通報令之次月起停發。
三、中途變節者:自查證屬實之次月起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