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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官兵作戰或因公失蹤被俘人員家屬待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家屬生活維持費之發給程序如下:
一、原部隊:於層報本部停役後,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順序通知家屬得領受家屬生活維持費,並將失蹤通報令、失蹤被俘人員停役令,及其在職期間全部待遇啣補資料,送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後備指揮部)彙整。
二、後備指揮部:
(一)通知家屬備齊家屬協議書正本、本部指定之金融機構存簿影本及最近二個月內之戶籍謄本等文件、資料,送本部審查。
(二)於本部核定家屬生活維持費後,繕造發放冊送本部主計局財務中心所屬財務單位按月發給。
家屬生活維持費之發給,其起支月份,應銜接國軍官兵之薪餉核發,並以薪餉發放日為入帳日。
應徵召服役失蹤或被俘人員家屬生活維持費,除依本辦法規定發給外,原有之優待及生活扶助,由列管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協調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繼續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