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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眷村應設自治會,以配舍有案之當事人或主眷與年滿二十歲以上居住眷村
內之子女等為會員。自治會置會長一人 (必要時得置副會長一至二人) ,
委員三至九人、候補委員一至三人,均係義務職,任期二年。會長連選得
連任一次。副會長、委員、候補委員,連選得連任之。
國軍眷村得視需要設置眷村婦女工作隊。
前二項眷村自治會及婦女工作隊設置規定由國防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