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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留守業務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團管區對前條遺骨遺物之處理,與交付程序依左列規定:
一、接到前條第二款規定起運遺骨遺物之通報,應通知縣市政府轉知遺族
及縣市政府社團代表,會同受領,即將遺骨遺物交付遺族。
二、遺族對死亡之遺骸,其願意領回安葬,或安厝軍人公墓,由其自行擇
定。
三、遺族對受領之遺骨遺物,如有疑問,或有其他意見時,由團管區當面
解答之,如不能解答時,應當場作成紀錄,送達有關單位處理,並將
處理情形儘先答覆遺族。
四、協調地方政府,分區,分期舉行死亡軍人追悼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