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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留守業務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死亡人員遺骸安葬暨遺物處理,依「國軍陣 (死) 亡官兵遺骸安葬暨遺物
處理辦法」辦理外,其留守業務執行單位應於遺骨遺物處理時,調製遺骨
遺物名冊 (如附件一六) 五份,一份存查,一份送留守業務署,一份送陸
軍供應司令部經理署,一份送所屬團管區,一份隨同遺骨遺物送交當地後
勤支援單位接收後送,無遺骨者應附埋葬紀錄 (如附件一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