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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留守業務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服義務役期滿傷病患人員留醫軍醫院屆滿一年,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輔
導會、省 (市) 政府及有關單位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須繼續治療者,由地方政府接收護送至收容醫療機構治療或依其志願
回家療養。
二、因傷病成殘不堪繼續服役,經鑑定合於就養者,安置榮家就養。
前項人員由其所屬團管區辦理列管或除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