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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留守業務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留守業務署依據軍醫署之鑑定,應於二日內發布傷殘令 (如附件一二) 並
副知原屬執行單位及所屬團管區,轉知省 (市) 兵役處,所屬縣 (市) 政
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