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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留守業務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留守業務署接獲前條醫院作戰受傷人員通報後,應將受傷情形登記兵籍卡
,並於七十二小時內造具作戰受傷人員名冊,分送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
人事參謀次長室、後勤參謀次長室、主計局、軍管區司令部,並通報省 (
市) 兵役處,所屬團管區,轉知所屬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