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病傷退伍除役檢定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醫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受檢定人對檢定結果認有疑義時,得於收受人事權責單位通知檢定結果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陳報人事權責單位函請駐在地之國軍總醫院或三軍總醫院辦理複檢。
前項複檢結果仍與原檢定結果相同者,不得再以同一病名申請再複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