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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預防保健之主要業務如下:
一、個人衛生。
二、環境衛生。
三、膳食衛生。
四、給水衛生。
五、行軍衛生。
六、宿營衛生。
七、戰地衛生。
八、傳染病防制。
九、病媒管制。
十、口腔保健。
十一、健康檢查。
十二、急救措施。
十三、職業衛生。
十四、心理衛生。
十五、衛生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