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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0 條
國軍各級衛生勤務單位應負責推行預防醫學,建立與運用衛生統計,防止
疾病及意外傷害,以增進官兵身心健康,維護國軍戰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