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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麻醉藥品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各科室主任或指定之護理人員所領用之麻醉藥品應依左列規定管理:
一、應貯於可鎖之櫥櫃內,臨用時開鎖取用。
二、應負責建立登記卡 (一二○一表) 或衛材出納清冊 (附件三) 及二○
二卡 (附件四) 並根據憑單所列之數量登記於卡片之收入欄,軍醫或
指定之護理人員給病患使用麻醉藥品時應將數量記載於病歷上備查。
並登記於卡片之撥發欄,無論有無收發單位主官每月均應指派非主管
人員會同監察人員清點一次。
圖表附件:
附件三:(全銜)醫院衛材消耗出納清冊.PDF
附件四:麻醉管制藥品登記卡.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