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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法官甄選及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參加甄選人資格審查合格,得參加口試。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參加口試:
一、未繳齊應備之文件、資料,經定期命其補正,屆期仍未補正。
二、不符合第三條之資格或條件。
三、有法官法第六條所列情事之一。
四、曾受公務員懲戒法記過以上之懲戒處分、公務人員考績法記大過以上之懲處處分或陸海空軍懲罰法記大過以上之懲罰處分。
五、最近五年曾受公務人員考績法記過之懲處處分或陸海空軍懲罰法記過之懲罰處分。
六、曾受律師法除名之懲戒處分。
七、最近十年曾受律師法停止執行職務之懲戒處分。
八、最近五年曾受律師法申誡或警告之懲戒處分。
九、經依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安全調查辦法相關規定實施安全調查結果,涉及安全調查限制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