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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核發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受裁判者所受之數裁判,均符合本條例第六條所列各款者,應分別依第二條至第五條之規定,予以補償。數裁判中,有執行死刑者,其補償總額為六十個基數;無執行死刑者,其補償總額不得逾五十九個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