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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核發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之一第四款所定在臺灣地區觸犯戰爭罪犯審判條例,遭治安或軍事機關限制人身自由,經判決無罪確定者,其補償基數,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