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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起六個月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