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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各軍事監所勞動作業範圍規定如左:
一、鐵工、機器、翻砂、木工、編織、洗衣、縫紉、塑膠、玩具、插花、
手工藝、染織、印刷等監所內加工作業。
二、墾殖、築路、營建、開採、搬運土石方、製磚、農產、園藝、畜牧、
伐木、捕魚、開礦、造林等監所外特定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