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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作業期間,由各監所檢同考核表會同勞動作業管理人員分別考核,其行狀
善良悛悔有據,適合假 (保) 釋標準者,檢同表冊送由本部臺灣軍人監獄
,依法呈請辦理假 (保) 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