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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軍事犯於勞動作業期間,如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各該監所長官依
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懲處之。
一、怠忽作業,擅離工地。
二、不聽指揮。
三、其他不良之行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