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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軍事犯作業時一律著規定服裝,佩帶標誌,以資識別,遇必要時得使用聯
鎖。
監外作業之警衛人員,由配屬部隊擔任,並商請當地軍警協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