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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被告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經報
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得准在戒護人員戒護下返家探視,並於二十四小時內
回所,其在外期間,算入羈押日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