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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被告有脫逃、自裁、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時,得施用戒具或隔離
收容之。
前項施用戒具之原因消滅時,應即將戒具解除。
戒具以腳鐐、手梏、聯鎖、捕繩四種為限,並不得逾必要之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