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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軍事看守所警衛及看守所官兵,不論晝夜均應嚴密警衛及戒護,並由該管
主動勤加查察,有必要時,得檢查出入者之衣服及攜帶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