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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軍事看守所管理被告,應以維持押羈之目的及所內之秩序所必要者為限。
管理之態度應保持誠懇和藹。
軍事看守所應實施安全檢查,以防制危安事件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