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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人監獄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受刑人為婦女者,入監時請求攜帶子女者得准許之,但以未滿三歲者為限
。
前項子女滿三歲後,無相當之人受領又無法寄養者,得延期六個月,期滿
後交付救濟所收容。
前二項規定,婦女於監內分娩之子女,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