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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人監獄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受刑人脫逃後,應將脫逃事實及其相片特徵,通知預想逃走所經過地方之
軍警機關逮捕之。
前項脫逃之受刑人,應函當地地方法院檢察處通緝,其因執行拘役而脫逃
者,請由軍事審判機關通緝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