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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人監獄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當天災事變,如在監內無法防避時,得將受刑人護送於相當處所,除重要
受刑人外,不及護送時得暫行釋放。
前項被暫行釋放之受刑人,由離監時起限四十八小時內至該監或警察機關
報到,逾時以脫逃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