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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人監獄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對於刑期一年以上之受刑人,為促其改悔向上,適應社會或軍中生活,應
分為數個階段,以累進方法處遇之。但因其身心狀況或其他事由,認為不
適當者,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得不為累進處遇。
依前項但書不為累進處遇之受刑人,能守紀律保持善行時,仍得依命令所
定和緩其處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