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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檢察官指揮軍法警察證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領有指揮證之人員調職或離職時,應將原證繳銷。
前項指揮證如因故損壞不堪使用者,得聲明理由附具原證呈請換發,如係
遺失者,應登報聲明作廢並呈報該管軍事機關備案,聲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