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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檢察官指揮軍法警察證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第二條之軍法警察官、軍法警察,辦理本辦法規定事項著有成績或有廢弛
職務之情形者,執行職務之軍事檢察官應列舉事實,報由其軍事長官核定
後,函請該管長官核予獎懲並副知國防部軍法局備查,或呈報國防部處理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