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軍事審判審限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第三條第一項期限之起算如左:
一、偵察期限,自奉交、發覺、自首或接收告訴、告發之翌日起算。
二、再議聲請駁回或處分,自接收卷宗及證物之翌日起算。
三、訊問期限,自被告到案之翌日起算。
四、簡易及合議審判期限,均自言詞辯論開始之日起算。
五、不經言詞辯論初審案件之審判期限,自發覺合於不經言詞辯論規定之
翌日起算。
六、復議期限,自奉到命令之翌日起算。
七、軍事檢察官提出理由書、答辯書、意見書或答覆諮詢之期限,自接收
卷宗或文件之翌日起算。
八、抗告裁定期限,自接收抗告書狀之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