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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 條
軍事檢察官依前三條之規定,執行職務時,應出示指揮證。
前項規定,於軍事審判官依法執行職務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