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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5 條
有上訴權之人,得捨棄其上訴權。
上訴於判決前,得撤回之。但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非得被告之同意,不得為之。
前二項之上訴,非由被告為之者,應即通知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