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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3 條
上級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認再議之聲請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偵查未完備者,命令原軍事法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續行偵查。
二、偵查已完備者,命令原軍事法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