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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8 條
卷宗內之筆錄及其他文書可為證據者,應向被告宣讀或告以要旨,被告請求閱覽者,不得拒絕。
前項文書有關國防機密、風化、公安或有毀損他人名譽之虞者,應交被告閱覽,不得宣讀,如被告不解其意義者,應告以要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