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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7 條
證據之證明力,由軍事法院自由判斷之。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顯與事理有違,或與認定事實不符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