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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4 條
於機關、部隊、學校或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內行搜索時,應會同其長官或其所派之代表行之。
搜索住宅應會同該管憲警人員並得命鄰居之人或就近自治團體之職員在場。
同一案件,由同一地區二以上機關行搜索者,應會同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