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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上捕獲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運往敵國或其武裝部隊之戰時禁制品,或確證其經由中立國港口運至敵國者,沒收之。
船內如有屬於戰時禁制品,所有人之其他貨物一併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