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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上捕獲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中華民國之船舶與敵國通商航行,未經中華民國政府特許者 ,沒收之。
前項船舶所載之貨物,除敵貨及屬於船舶所有人之貨物外,不得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