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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上捕獲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被拿捕船舶中之郵件,除自封鎖區域發遞或寄達於封鎖區域及不利於中華民國或同盟國者外,應設法寄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