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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上捕獲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對於船舶之臨檢、搜索、拿捕,於中立國領海及合法設定之中立區域內,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