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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上捕獲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臨檢,對於左列各船舶行之:
一、懸有中華民國或同盟國或中立國國旗而有為敵船嫌疑之船舶。
二、有未得中華民國政府特許而與敵國通商航行嫌疑之本國船舶。
三、有載運戰時禁制品及禁制人嫌疑之中華民國或同盟國或中立國之船舶。
四、有破壞封鎖嫌疑之中華民國或同盟國或中立國之船舶。
五、有助敵嫌疑之中華民國或同盟國或中立國之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