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軍機種類範圍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關於通信電子類之軍機範圍如左:
一、通信電子、電子戰計畫、命令、規定及程序之內容或通信電子連絡之
各種網路、系統、電路圖說。
二、軍用通信電子、電子戰裝備、資訊電腦軟體、凡涉及設計、製造、改
良之規格、規格書、圖說等資料。
三、密碼、密語、密簡語及代號、代字、代名等通信密件。
四、密碼 (語) 本 (表) 編撰、製作與使用規定或分析技術。
五、保密裝備及密體製造、配發與管制資料。
六、國軍地址組、軍用電報掛號、通報術語、辨證信號、信號代碼資料。
七、無線電通信諸元 (呼號、頻率、辨證) 之配賦與使用規定。
八、軍種間識別或連絡信號規定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