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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機種類範圍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關於作戰類之軍機範圍如左:
一、國軍各項作戰計畫 (含附件) 、規定、訓令、演習及實施命令之內容

二、國軍戰備整備計畫、戰備提升規定。
三、國軍各部隊兵力部署、編組、任務、戰備及行動。
四、關於戰鬥序列或任務編組規定之隸屬系統、部隊番號、駐地、指揮官
姓名、軍 (兵) 種、兵力及數量。
五、作戰進行中之作戰指導及各級指揮官任務行動。
六、因應政府政策,對國軍兵力運用之各種研究方案。
七、戰情中心軍機事項:
(一) 戰情中心狀況處置權責及作業程序。
(二) 戰情資訊系統。
(三) 各級指揮所及作業區位置。
關於演訓類之軍機範圍如左:
一、軍事演習計畫內容、實施狀況、長官視導及成果檢討資料。
二、有關部隊訓練程度及訓練檢討資料。
三、有關新編部隊成軍及新式武器裝備換裝計畫內容、實施狀況及成果檢
討資料。
四、代訓友邦部隊或由友邦代訓本國部隊及與友邦演訓之計畫內容、實施
狀況及成果檢討資料。
五、總統親校部隊計畫。
關於動員類之軍機範圍如左:
一、國家總動員整備網領、方案、分類計畫及其配合計畫。
二、年度軍隊動員計畫。
三、國軍軍隊動員作業規定。